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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①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 但是否具有“同等学力”,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②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 3 )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①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还须交验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还须交验县级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 4 )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要有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5 部分,同时,对上年度已录取但未报到的考生也要作记录。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我区在高等学校录取中使用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办和中学要认真作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 二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 2007 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